中新網北京10月27日電 (記者 蔣濤 郭金超)中國立法機關擬對民法和婚姻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: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,同時有正當理由的也可選取其他姓氏。
 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7日在北京開幕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向會議作民法、婚姻法有關條款解釋(草案)的說明。
  民法中規定“公民享有姓名權,有權決定、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”,而婚姻法中規定“子女可以隨父姓,可以隨母姓”。
  “實踐中存在對上述規定理解和執行不一致,一些地方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和標準也不同,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。針對現實問題,對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釋明法律含義,是必要的。”信春鷹說。
  信春鷹表示,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、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,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。通過法律解釋,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,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,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。
  實踐中,也有一些公民因回覆祖姓、由他人撫養等原因,在父姓、母姓之外選取姓氏。信春鷹表示,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,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。
  信春鷹說,此次解釋(草案)內容包括: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。公民行使姓名權,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。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姓氏:
  ——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;
  ——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;
  ——有其他正當理由。
  信春鷹表示,為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,草案還明確: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。(完)
(原標題:法律擬出解釋:父母姓外可選其他姓氏)
(編輯:SN08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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